早前,有商場因未有配合警方進去執法,而演變成為公關災難;另有屋苑和其他商場自作主張,在門外貼上謝絕警方執法的告示,引起公憤和公審;而位於彩虹某屋苑也因大廈門閘密碼外洩,而緊急更改大廈密碼,保障居民安全的原意卻惹來誤會,其實,在私人土地上遇到任何糾紛,包括刑事和民事,同樣受法律約束。
執勤的警員可在持有法庭手令下進入私人地方;執勤警員也可在收到有人報案後、或在有合理懷疑有罪案發生或在追捕疑犯的情況下,進入私人管理的範圍;此外,大廈的公契和地契會列出,如有罪案發生,可以同意警方進入大廈範圍執行職務。
除此以外,《警察條例》(香港法例第232章) 第50條(3)款「如任何警務人員有理由相信任何須予逮捕的人已進入或置身在某處,則居住在該處或管理該處的人在該 警務人員 提出要求時,須容許該 警務人員 自由進入該處,並給予一切合理的便利,以便他在內搜查。」同一條例第50條(4)款列明「如未能根據第50條(3)款獲准進入該處,則任何人在根據手令行事的情況下,及在本可發出手令但為免使須予逮捕的人有機會逃離、警務人員而未取得該手令的情況下,該人進入該處及在內搜查,乃屬合法;該人如在妥為宣告其所具權能、目的及內進的要求後,仍無其他方法獲准內進時,則他為得以進入該處而擊破任何地方的外部或內部的門或窗,均屬合法,不論該地方是屬於須予逮捕的人或其他人的。」該條例第50條(5)款更進一步列出「 警務人員 或其他獲授權執行逮捕的人,為使自己脫身或為使任何其他合法進入任何地方以執行逮捕而被扣留在內的人脫身,可強行闖破任何地方。」
《警隊條例》第60條「任何人襲擊或抗拒執行職責的 警務人員,或協助或煽惑任何人如此襲擊或抗拒,或在被要求協助該執行職責的人員時拒絕協助,或意圖妨礙或拖延達到公正的目的而提供虛假資料,以蓄意誤導或企圖誤導 警務人員,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6個月。」可見法律已賦予警務人員到私人地方執法的權利。
物業管理公司和管理員未必有能力和法律賦予權力去執行工作,他們可容許警務人員進入所管理的私人地方執勤。物業管理公司在意識到有潛在保安漏洞,如大廈密碼外洩、有疑人進出大廈、大廈堆存或收到具可疑的物品,也可以想方設法去堵塞漏洞以減低罪案發生風險,而更改大廈密碼和向警方求助也是可行的方法;因為物業管理公司也要衡量大廈公契的內容,以及所購置的保險合約承保範圍,否則一旦如遇意外發生,物業管理公司有機會被追究民事責任和被索償。
其實,市民只要奉公守法,配合警方執勤本身是沒有損失的,也是法治表現,更可以保障自身權利和財物安全。試問何樂而不為?
文 : 朱家健
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特邀會員、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員、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常務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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